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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案例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31日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一、证监会认定事实

1、XT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1)《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二、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01.《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2.《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结果

(一)对XT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结果

1、对XT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2、对温某(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3、对刘某某(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4、对16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至20万元罚款。

(二)对XT公司的保荐券商及相关责任人处罚

1、对保荐券商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两名IPO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10年证券市场禁入。

(三)对XT公司的财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1、对财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

2、对三名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3—5证券市场禁入。

案例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 

风险提示:基金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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