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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案例(二)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28日

一、证监会认定事实

1、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MC公司在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为2007年至2009年度、2010年1月至6月)、2010年至2012年度公告的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关联交易重大遗漏。

2、账外支付员工薪酬

2012年度、2013年度,MC公司利用账外资金发放员工薪酬,通过少计提当期应付职工薪酬方式多计利润,其中2012年度多计利润155.46万元,2013年度多计利润534.27万元。

二、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MC公司及相关人的处罚结果

1、给予MC公司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给予田某某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给予胡某某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4、给予沈某某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5、给予陈某某等23人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8号

风险提示:基金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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