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例如,公司增减资本;年息、红利分配情况;公司合并、分立、破产;公司重大涉讼情况等。
内幕交易行为具体包括5种行为: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地买卖证券;知情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依内幕信息买卖证券;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或依内募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其他内募交易行为。
二、内幕交易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股票、证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一个新罪。
2012年5月21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内幕交易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三、内幕交易的常见方式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四、内幕交易 的知情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五、内幕交易的主要危害
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内幕交易行为所侵犯的财产权主要有两个:
1、公司财产所有权
由于内幕信息实际上也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当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泄露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可以以其违反了诚信义务,侵害了公司财产为由,要求董事等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2、反向买卖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
内幕交易的最大特征就在于知情人利用信息优势与不知悉具体信息的相对人进行交易,以此获得不当利益或避免将来的损失,这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内幕交易所得可以视为不当得利。在内幕交易的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取得财产利益直接导致与他交易的相对人的损失,而且没有合法依据。受损失的一方完全可以根据不当得利之债要求返还。因为内幕交易是一种显失公平,所以受损害方也可以申请撤销该交易行为。但由于证券交易的变化性和波动性,申请撤销交易行为因成本过大或形势变化而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