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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机构投资者及时更新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反洗钱工作管理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110号),要求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企业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在有效期内的,金融机构仍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等相关规定执行。改革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停止使用,金融机构应当提示企业及时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换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当中止办理业务。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及通知要求,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提请广大机构投资者,如贵机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中任一证照过期,或贵机构为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应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并及时至基金账户开立机构变更相关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
如有疑问,请致电本公司客服热线4007008880或直销柜台010-58573768获取相关信息。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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