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通知(2005.6.16)
证监基金字[2005]101号
(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运作未满一年的;
(二)基金产品设计有较大创新的;
(三)基金产品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参考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的;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应当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产品设计有较大创新的, 中国证监会优先安排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和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 基金产品有重大创新的,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复制、模仿。
四、基金募集申请经审核发现存在基金设计方案粗糙、投资操作思路不清或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的,根据《程序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责令提交基金募集申请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重大修改,已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的,还应当根据修改后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重新评审。
五、修改后重新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的基金募集申请, 仍存在上述问题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并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有关行政监管措施。
六、为基金募集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