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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QDII 基金季度报告编制及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部通知[2008] 4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会托管银行:
为规范QDII 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现将QDII 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QDII基金,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将部分或者全部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QDII基金季度报告的信息编制及披露,应按照《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QDII基金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的要求编写并至少作以下补充:
(一)在《 基金产品概况》 中,增加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二) 在《 主要财务指标及净值表现》 中,应按照《 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的要求披露主要财务指标和净值表现。对于已实施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的公司,可以增加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的投资业续,并简要说明计算原理和依据。
(三)在《 管理人报告》 中,增加境外投资问为本基金提供投资建议的主要成员的情况.
(四)在《 投资组合报告》 中:
1 、在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中,列表股票、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情况。(1)股票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等;(2)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3)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ETF基金、封闭式基金等,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4)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5)其他并在附注中说明。
2 、在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之前,列表说明报告期末基金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含ADT、CDR 等)投资分布情况( 若有股票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市值、占签金资产净值比例等(按比例从大到小顺序)。股票(含ADR、GDR等)的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 、在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组合中,应采用国际通用的具有权威性的行业分类标准,如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行业分类基准(ICB )等。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协商确定拟采用的分类标准,并在报告中注明。
4 、在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中,列明公司名称、中文名称(如有)、所在证券市场、所属国家、证券代码、数量、期末市值,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等。同一公司在不同市场挂牌交易的,应分别披露。
5 、在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约前五名债券明细之后,列表说明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明细,内容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类型、运作方式、管理人、持有该基金市值、占本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等。此外,对于基金中基金,鼓励对所投资基金的资产类别、资产分布等进行综合分析。
6 、如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披露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组合情况。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20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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