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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19日)

基金部通知[2006]22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货币市场基金的长远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货币市场基金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确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可以提前支取,但应继续按照原有利率计提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二、基金托管银行未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有关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的,应尽快签署。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协议中承诺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利息损失由其自身承担。

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而基金托管银行又未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有关风险控制补充协议的,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基金托管银行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运作风险的监督,切实履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职责。凡发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重大事件的,应不迟于第2个工作日向我部报告。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   基金监管部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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