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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2006年6月19日)

基金部函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落实《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防范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现紧急通知如下:

 

    、基金投资应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未经法定程序修改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范围或扩大投资比例。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已经预付保证金的应尽快追回。

 

    、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但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确保不出现流动性隐患。我部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应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在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前,应向基金托管银行提供有关信息,基金托管银行应加强对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监督。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于623前将其所管理、托管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预付保证金的名称、数量、总金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等情况报我部。

 

联系人:刘万方

电话:01088060174

EMAILliuwf@csrc.gov.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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